烟台市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烟台市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马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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