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