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