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六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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