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八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及时在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烟台人大信息网以及《烟台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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