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九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