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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