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