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六十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