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