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对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急需当年审议制定且条件成熟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补充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
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