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的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形成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他主体提出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直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他主体提出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直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