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