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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