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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