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城市供水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