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