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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