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山体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