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要求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对破损山体限期修复治理、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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