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侵占、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保护标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