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对修复治理山体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对修复治理山体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