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者山体权属单位等负责管理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