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依据山体保护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编制山体修复治理方案,经论证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