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遭到破坏的山体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修复山体自然景观,恢复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