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的山体破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建立问题清单,制定相应的清理整顿和修复治理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