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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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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因山体保护需要,对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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