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因山体保护需要,对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