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在一般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