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矿企业退出规划,对已有的采矿企业依法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逐步搬迁;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清理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