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邻近山体建筑物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应当与山体景观、城乡风貌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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