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竣工后,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山体修复治理方案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报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