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侵占、破坏山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