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