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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