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