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