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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