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