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八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八条 鼓励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