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六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六条 鼓励机场、车站、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群体配建更为安全便利的通行、卫生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