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按照自愿原则,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活动予以记录,作为实施表彰、奖励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