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