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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