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
第五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
第六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
第七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
第八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九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第十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十一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文明和谐的氛围。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尊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
第十三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轻声交谈...
第十四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地便溺、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
第十五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文明出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
第十六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绿色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节约粮食,文明健康用餐,就餐消费时适量点餐,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
第十七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维护社区公共文明,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应当限制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噪...
第十八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倡导以下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孝敬父母长辈,弘扬孝德文化;
(...
第十九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文明旅游,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资源,爱护文物...
第二十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传播低俗、虚假、淫秽、暴力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文明就医,遵守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按号就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得侮辱、诽谤、威胁、伤害医务人...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征用、疏散、隔离、封锁等防控措施;配合主管部...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标识设施双语化的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国际化形象。
第二十六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的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公交车、建筑围...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
第三十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条 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失独家庭,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群体。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第三十三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
第三十四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
第三十五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按照自愿原则,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
第三十六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六条 鼓励机场、车站、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群体配建更为安全...
第三十七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全民阅读。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
第三十八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八条 鼓励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
第三十九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参加“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维护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
第四十一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第四十二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第四十三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第四十五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
第四十六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
第四十七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第四十九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