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地便溺、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
(二)不得随意倾倒污物、脏水;
(三)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上,擅自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六)使用公厕后应当即时冲水,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七)野外宿营、郊游踏青、亲海近海等户外活动,应当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八)不得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枝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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