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轻声交谈和接打电话,不得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五)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所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干扰他人;
(六)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室外健身等娱乐、集会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进行妨碍他人的危险性健身活动;
(七)文明开展商业经营,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八)注意个人卫生,咳嗽、打喷嚏时应遮掩口鼻,患流行性、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应当按规定佩戴口罩;
(九)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理,不盲目聚集、围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