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文明出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向车窗外抛物,不得随意变道抢道;主动让行校车及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行人通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充电时不得占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翻越交通隔离设施,机动车停车让行时,应当安全快速通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躺卧座位,不抢占座位,不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六)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向车窗外抛物,不得随意变道抢道;主动让行校车及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行人通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充电时不得占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翻越交通隔离设施,机动车停车让行时,应当安全快速通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躺卧座位,不抢占座位,不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六)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