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维护社区公共文明,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应当限制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噪声、粉尘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饲养宠物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
(四)饲养犬只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及时清除排泄物;
(五)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得向建筑物外抖物扬尘;
(六)不占用公用空间,不私接管线,不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侵占公共绿地、草坪等种植农作物或者其他植物;
(八)不在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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