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文明旅游,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资源,爱护文物、古迹,不随意刻划、涂抹,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海滨旅游不拾捡、带离或者擅自采挖球石,不使用非专用食物投喂海鸟、海豹等野生动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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