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倡导以下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孝敬父母长辈,弘扬孝德文化;
(二)夫妻和睦,培育优良家风;
(三)教育、引导被监护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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