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倡导文明行为,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